首查封法院迟迟不处置,在先轮候查封法院可否处置?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轮候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移送处置权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被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被保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