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法院出台《查封、评估、处置不动产工作细则》
泰安市法院出台《查封、评估、处置不动产工作细则》
作者:泰安市泰山区法院
日前,泰山区法院出台《查封、评估、处置不动产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对不动产的查封、评估与处置,以提高诉讼保全和执行工作质量、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细则》共五章三十二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不动产查封、评估与处置的总体要求和原则。第二章《不动产的查封》将不动产细化分为登记房产、集体土地上登记房产、集体土地上未登记房产、待回迁房产、国有出让土地、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等七类,分别规定了具体范围、查封办法、查封程序及注意事项。第三章《不动产的评估》对评估前的准备、委托评估的启动与审批登记作出规定,并对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认定标准较难把握的问题以要件列举的方式作出了明确具体界定,要求对符合此认定标准的房屋不得拍卖、变卖和委托评估。第四章《不动产的处置》对拍卖工作中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竞买人等人员的告知、通知、说明义务,拍卖完成后的职责,流拍后以物抵债、变卖的实施等作出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执行部门对拍卖不动产的瑕疵说明义务,要求“将所有可能影响交易和完成受让的具体情况写入‘拍卖不动产瑕疵说明’”、“意向竞买人前来咨询拍卖不动产瑕疵情况的,由承办人向其送达书面的瑕疵说明副本”。
《细则》中各项规定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为区法院诉讼保全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