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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法院出台《查封、评估、处置不动产工作细则》
发布日期:2015-02-15    作者:马家强律师
泰安市法院出台《查封、评估、处置不动产工作细则》
作者:泰安市泰山区法院 
日前,泰山区法院出台《查封、评估、处置不动产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对不动产的查封、评估与处置,以提高诉讼保全和执行工作质量、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细则》共五章三十二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不动产查封、评估与处置的总体要求和原则。第二章《不动产的查封》将不动产细化分为登记房产、集体土地上登记房产、集体土地上未登记房产、待回迁房产、国有出让土地、国有划拨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等七类,分别规定了具体范围、查封办法、查封程序及注意事项。第三章《不动产的评估》对评估前的准备、委托评估的启动与审批登记作出规定,并对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房屋认定标准较难把握的问题以要件列举的方式作出了明确具体界定,要求对符合此认定标准的房屋不得拍卖、变卖和委托评估。第四章《不动产的处置》对拍卖工作中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竞买人等人员的告知、通知、说明义务,拍卖完成后的职责,流拍后以物抵债、变卖的实施等作出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执行部门对拍卖不动产的瑕疵说明义务,要求将所有可能影响交易和完成受让的具体情况写入拍卖不动产瑕疵说明’”意向竞买人前来咨询拍卖不动产瑕疵情况的,由承办人向其送达书面的瑕疵说明副本
    
《细则》中各项规定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为区法院诉讼保全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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