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干实务问题探讨
发布日期:2003-12-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新特点。
从当前刑事审判实践来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案件数量多。2000年我庭共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8件,占当年收案总数191件的19.89%;2001年我庭审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42件,占今年收案数148件的28.37%。其中,上半年收案16件,下半年收案25件,下半年比上半年增加了9件。2001年二审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有上升,上半年收案27件,而下半年收案则达31件,比上半年多了4件。
2、涉案金额大。2000年全年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涉案金额为123万余元。而2001年涉案金额达220万余元,与去年相比增长了78.86%。在这些众多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提出附带诉讼民事诉讼最高金额今年为75万,最少的也有10万元。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涉案金额仅下半年就达98万元,平均每件案件达3万余元。
3、涉案罪名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规定明确指出,“因人身权利受到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该说,这条规定涉及众多罪名,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涉及罪名并不多。刑事一审案件中,主要集中在故意杀人案,也有少量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其中故意杀人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占了整个一审案件的约80%;刑事二审案件中,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案,约占整个二审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80%左右,当然还有重婚、交通肇事等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案件。
4、审理周期长。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不同于其他案件审判程序,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提起。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会碰到有的案件当事人一开始不提起,到了庭审后才提起,这就迫使法院就民事部分再次开庭审理;有的开庭前突然追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使法院只能休庭,重新通知新的被告,再排期开庭;有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官做了大量工作后表示要调解,但由于不能满足其要求又表示反悔,如此等等,不仅使法院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而且确实使审理周期延长。如某一个刑事案件案情较简单,原计划在一个月内审结,由于附带了民事诉讼,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不得不延长审理期限。可以说,有的民事部分审理时间、难度超过了刑事部分,我庭报审批延长的案件不少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的刑事部分早已审理完毕,而民事部分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在审理之中。如原告人金中诉被告人张燕青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了半年二次报延长才了结。
5、审理难度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或涉案的被害人由于对有些法律规定知之甚少,因此对法院这类判决期望值过高。有的既要求法院满足其对被告人的严厉处罚,又要求满足其提出不切实际的各项赔偿,一旦两个方面有一个方面不能达到目的,到处上访。如一中法院前不久受理的高志祥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我院对高志祥依法判处死刑,应该说满足了被害人的要求,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已经过多地考虑了被害人方的经济利益和实际情况,判处高志祥赔偿被害人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一方认为在经济赔偿方面与他们提出的赔偿75万元相差甚远,为此大吵大闹。这类一方当事人不满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而情绪激动或上访案件在不断增多,我庭已有多起案件成为市里挂号的上访重点户。
二、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一并审理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据此,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方式可分为两种:一是一并审理,二是分别审理。所谓一并审理,是指法院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进行一案审理,一案判决,两种诉讼在审判程序的阶段上没有先后之分;所谓分别审理,是指法院对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进行不同步审理,两种诉讼在审判程序的阶段上有先后之分,即法院先对刑事部分进行审判,再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民事部分。
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理十分重要,它便于法院的同一审判组织在一个诉讼程序里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解决因同一侵害行为而产生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从而有利于对被告人正确定罪量刑,使被害人合理得到经济赔偿。这样做,既体现了诉讼经济原则,避免法院在人力、物力上的不必要浪费,并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又能使案件及时审结,避免因分案处理而导致对同一侵害事实在认定和处理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影响裁判的严肃性。同时,许多案件一并审理还使一些民事赔偿案件在审理和判决阶段得到及时履行,解决了判决以后的执行问题,避免了因赔偿金额不到位而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然而,实践中,我们对一并审理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分开审理的案件也占了一定比例。事实上,一些分开审理的案件最终审结以后都出现了当事人不履行,法院无法执行以及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情况。所以,我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要坚持一并审理,即便由于特殊原因分开审理,也尽可能在刑事判决前,将民事案件审理完毕,然后在考虑对刑事案件作出判决时,充分考虑民事判决的赔偿情况,履行情况,使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互相衔接,以解决当前因分案审理带来的种种不稳定因素。
三、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民事化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以刑事诉讼为主、以附带民事诉讼为辅的一种混和诉讼。刑事诉讼是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民事诉讼是解决被告人赔偿责任问题。因此,在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时主要采用的应当是民事诉讼解决方式。
这就要求审理案件的法官首先要认识到在附带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原、被告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这一原则要体现在审判全过程,这包括让被告有说话、申辩权利,在赔偿数额认定上要重证据等,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是原告人一方。其次,要克服“重刑轻民”的思想,注意角色转换,切忌用审理刑事案件的方法来审理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审理刑事案件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往往缺乏亲和力和调解力,说话“硬邦邦”。这样,不利于民事案件的解决。因此,强调诉讼方式民事化,就是重视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来处分自己的权益,在法院宣告判决前也可以自行和解。
四、关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原则问题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实行什么原则,是根据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来赔偿,还是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实行实际损失的原则来赔偿。
笔者认为,既然是民事诉讼,就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来办理,应当坚持实际损失原则,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补偿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同时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这个实际赔偿能力既包括现在已经具备的赔偿能力,也包括将来可能会具备的赔偿能力,但以现在已经具备的赔偿能力为主。审判实践中,我们审理这类案件往往会出现“抬一头,压一头”的情况,在计算赔偿金额、运用证据方面,比较容易或者偏向原告的意见,同时,还往往会忽视考虑被告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这个问题,应该说这都是不对的。任何不按照实际损失原则作出的判决,违反了民事平等的原则,也是对被告人的不公。任何不适当考虑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而作出的判决,也将是一种不切实际、一纸空文的判决,到头来不仅无法执行,还将影响法院形象。这两个方面都是我们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应当予以关注的问题。
五、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模式创新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般涉及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伤害和损失的案件。同样以一中院受理的案件看,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约占整个一、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80%。其中,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主要是故意杀人案,而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故意伤害案(含自诉案件的故意伤害案)。根据这类案件的特点,我们认为鉴于一审刑事案件均是大案、要案。这包括由于民事赔偿数额也较大的情况,必须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审理。但是,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可以探索庭前证据交换方法,探索证人出庭制度,以配合全国法院明年将要出台的证据规则的实施。
而对于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仅3年以下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3年以上15年以下的只要被告人具备以下二个情况:一是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二是被告人自愿认罪,都可以适用简化程序,不仅刑事庭审简化,民事庭审也可以简化,不仅庭审可简化,裁判文书也可以简化。当然,也有例外,那就是盲、聋、哑人、涉外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案件、以及有重大影响案件,虽然被告人具备了上述二个条件也不能适用简化程序。具体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化程序如何审理,刑事部分、民事部分哪些应该简易,还需要具体探索和研究。
实施刑事二审简化程序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首先需要法官转变观念,改变传统审理模式,该简的简,该繁的繁。同时还需要检察院、律师的支持和配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应注意在充分发挥审判简易审理功能的同时,不能一味追求简化而降低审理质量,侵犯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关于检察机关的告知问题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会查明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发现有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被害人尚不知道行使这种权利的情形时,检察机关会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已成为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出于保障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诉讼权利的考虑,而实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告知制度,其出发点本是无可厚非的。但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效果,并不是十分理想。一般来说,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检察机关告知后,均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虽然附带民事诉讼不需要缴纳诉讼费,但当事人因为参加诉讼往往会支出一些交通费、误工费等,有的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还要支出律师费用。这些费用在被告人具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当然会得到补偿,但从目前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的被告人均没有赔偿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本来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而已经受到精神和物质上的损失,再加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支出得不到补偿,其情绪往往会更加激烈,容易导致矛盾激化,甚至影响刑事案件的处理。也往往导致被害人对法院的权威发生怀疑,产生对司法的不信任感,这无疑也违背了检察机关实行告知制度的初衷。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告知制度,不应机械执行,应当区分案件情况而定,在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没有提起民事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公诉阶段发现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发现被告人无赔偿能力的,则没有必要进行告知,以实际起到保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利益的作用。
七、关于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多,这类案件引发的不稳定因素也不断增多,已成为影响法院审判和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以一中院为例,今年以来因这类案件判决后引起一方吵闹、上访案件已有多起。经分析引发当事人不满意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一方原告人既要求法院对被告从严判处,又要求得到更多的经济赔偿,两个方面或者有一方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二是一方原告人坚决要求法院对被告从严判处,经济赔偿可随法院依法判处,但由于案件被告人有法定从轻情节,未能满足被害人一方要求的;三是被害人要求法院依法对被告判处,但在经济上要求得到更多补偿,但法院在考虑对被告依法判处同时依法对经济赔偿作了判处,由于经济赔偿数额达不到被害方预期要求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审理案件中,在坚持依法公正的前提下,要做好向当事人宣传法制、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工作。同时,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尽量在判决前让赔偿的钱款到位。现在,一些矛盾激化的案件一方当事人认为,刑事方面处罚轻了,钱款也赔少了,但是就是这个少了的钱有时还是一纸空文,这对一方当事人来说是不公的。因此,象这种案件我们要注意把被告人的钱款先弄到位,然后再作刑事判决,不然钱不到位,刑罚还判轻了,到时候一方当时人再申请执行,恐怕被告人家属就不那么配合了。一方当事人拿不到钱,当然要大吵大闹了。为此,做好这项工作也是缓解和解决不稳定因素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