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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证人作伪证情节严重可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8-11-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何静)  近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黄某作出了罚款决定书,对黄某在诉讼中指使证人作伪证的行为罚款20000元。   在原告广西某商贸公司与被告黄某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58898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黄某为证明其已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谢某交付了50000元合同保证金,申请证人廖某出庭作证。证人廖某在出庭作证时,最初陈述其看到黄某将50000元交付给谢某。但在庭审结束前,证人主动向法庭陈述其是受黄某的指使作了伪证,其并没有看到黄某将50000元交付给谢某。审判长立即当庭训斥廖某,告知其作伪证扰乱司法秩序的严重性,廖某当庭表示悔改。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指使证人作伪证的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处罚。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告黄某罚款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人民法院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法官提醒:法律是有底线的,在诉讼中做伪证或指示他人作伪证,不仅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秩序,将承担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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