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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幼女发生关系后 称不知道对方年龄 南通通州区一男子犯强奸罪被判五年零六个月
发布日期:2018-10-31    作者:丁嫣律师
男子明知在微信上认识的女孩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又称不知道对方的实际年龄。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今年25岁的被告人黄某,高中二年级文化,通州区十总镇人,从事个体经营。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黄某通过手机微信结识了被害人邱某(2003年3月18日生)。在双方聊天的过程中,被告人黄某得知邱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利用其年幼不懂事,热情邀请她来自己家里玩耍,邱某不知是计,满口答应。
第二天,被告人黄某将如约前来的邱某带至家中并与她发生了性关系。三天后的晚上22时许,被告人黄某再次在微信上约邱某见面,随后在自己的轿车内再次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害人邱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还与其发生性关系,依法应当以强奸罪论处,并应予以从重处罚。考虑到黄某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黄某不服,声称被害人邱某的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都呈现早熟的特征,其误认为被害人已满14周岁,在发生性关系时也未强迫被害人,且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对其适用缓刑。
二审审理中,南通中院经审查二人手机聊天记录及被告人黄某在公安机关的稳定供述,证明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邱某在微信聊天时,得知被害人尚在当地某中学上初一,况且被告人黄某在微信聊天中还称与被害人谈恋爱都要犯法了。因此,被告人黄某应当知道被害人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先后两次对被害人实施奸淫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社会影响恶劣,依法不宜适用缓刑,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端炜 古 林) 
■法官说法■
与幼女发生关系即构成强奸罪
南通市通州区法院刑庭庭长李振男介绍说,未成年人无论在智力发育,还是在身体发育上都不够成熟,不能正确认知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以幼女为对象的强奸罪不同于一般的强奸罪,不以“违背妇女的意愿”为主观构成要件,且不以“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为客观构成要件,只要具有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和奸淫行为即构成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本案中,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等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量刑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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