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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剖宫产或自然生产的选择,医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患者有最终决定权
发布日期:2018-10-29    作者:孙新律师
裁判要点:医院在待产知情书中仅把自然生产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进行了告知,其内容不充分,致患儿父母在未获得足够知情的情况下要求自然分娩,医院的行为侵犯了患儿父母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全文共计1734个字,阅读约需5分钟。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HQF1015.
知情同意的法律属性】知情同意是是病人自我决定人格权实现的途径和方式,是对病人自主性的尊重。一般认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不属于处分权,处分权更多属于财产权,在人身权中的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尤其人格权具有固有性、专属性。
医疗告知的重要性】为规避医疗风险事件的发生,应格外重视医疗告知的重要性,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应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不损害他人利益、主体身份平等、自愿、利益均衡等民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朱某某与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吉0191民初1156
【基本案情】201739日,朱某1之母王某停经39 6/7周入住经开区中心医院,以自然分娩方式于当日生育一女婴即朱某1。出生后发现新生儿朱某1右臂不能屈肘,不能上举,与左侧不同。
【损害结果】后为进一步诊治,就诊于北京多家医院,明确诊断为臂丛神经损伤。为给原告治疗,原告父母至今为原告支付医疗费88350元。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合计77529元。
医疗鉴定吉林信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林信达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经开区中心医院在王某的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行为过错。(二)经开区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过错与朱某1臂丛神经损伤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三)经开区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过失在损害后果构成中的责任程度以主要责任为宜。
伤残等级】吉林信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朱某1臂丛神经损伤,其损害后果已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鉴定意见认为经开区中心医院在王某的分娩过程中存在医疗行为过错责任程度为主要作用,另考虑本案系在医方的医疗行为过失与朱某1的巨大儿的生理情况共同造成损害后果,因此在确定被告赔偿责任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因素在后果发生的原因力方面的影响。参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判决被告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朱某1医疗费61844.77元(88349.67元×70%)、下一年度后续治疗费35000元(50000元×70%)、营养费4200元(6000元×70%)、护理费13194.3元(18849元×70%)、交通费4200元(6000元×70%)、住宿费21000元(30000元×70%)、残疾赔偿金148570.35元(212243.36元×70%)、鉴定费6986元(9980元×70%)、律师代理费21000元(30000元×7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335995.42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 医疗告知义务要求医生以医疗规范为基础为患者提供专业建议和替代方案,使得患者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了解治疗中的获益和面临的医疗风险,对分娩方式进行选择,并最终决定分娩方式。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医院在告知中存在过错,未提供替代方案供患方选择,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及选择权,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对患儿的七级伤残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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