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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成“后花园” 报账员私设小金库获刑
发布日期:2018-10-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国法院网讯 (孙朝辰)  安徽一村委会报账员利用职务之便,把村委会资金当做自家后花园,随意挪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等。10月23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挪用资金、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案件,以被告人袁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对被告人袁某某退缴的职务侵占违法所得271834.23元,由收缴机关返还寿县寿春镇花园村委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6日至2012年10月11日,被告人袁某某利用其保管寿春镇花园村征地补偿款和备用金的便利,多次从中挪用545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共获利72733.80元。2012年2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从保管征地补偿款和备用金的个人账户中转出30万元,用于其丈夫购买车辆进行营利活动。2012年5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从购买理财产品获利的72733.80元中取出7869.76元作为征地补偿款和备用金利息入村账,余款64864.04元被其据为已有。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袁某某挪用的575万元资金已全部归还。   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袁某某经原花园村村委会主任何某(另处)指使,将保管的土地补偿款60万元借给安徽廷龙食品有限公司朱某,用于其经营活动。2011年至2013年,何某多次从被告人袁某某保管的土地补偿款中借出72万元,用于寿县美之星电器销售公司经营活动。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袁某某与何某共同挪用的132万元公款已全部归还。   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袁某某经手陆续收取花园村老村部门面房租金7万元未入村账,被其据为已有。2009年6月,花园村财务账重复支出花园村民组“一号路渠”和“小松林”征地补偿款169290元,原花园村村委会主任何某将其领取的169290元的存单交给被告人袁某某入村账,被告人袁某某于2009年6月8日取出本息169295.07元,一直未入村账,被其据为已有。2011年1月11日,被告人袁某某将花园村公项征地补偿款746953.52元办理定期存单,于2012年1月11日取出本息767494.71元,利息20541.19元被袁某某据为已有;2011年9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将花园村征地补偿款302622.96元办理定期存单,2012年3月26日取出本息303379.52元,利息756.56元被其据为已有;2011年至2014年1月2日,被告人袁某某名下用于存放花园村征地补偿款的活期存折利息共计11241.41元,被其据为已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在任寿县寿春镇花园村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575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和家人用于营利活动;在协助寿春镇政府发放征地补偿款时,伙同他人将自己保管的征地补偿款132万元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账手段侵吞集体资金271834.23元,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分别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袁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经查,寿县监委在调查何某涉嫌挪用公款一案过程中,发现袁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的线索,于2018年4月13日电话通知袁某某到寿县纪委监委谈话室接受谈话。在谈话过程中,袁某某逐步交代了其涉嫌挪用资金的部分事实,该事实系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鉴于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挪用资金、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在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居于次要、从属的地位,系从犯;职务侵占的犯罪所得已全部退缴,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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