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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如保洁员骑车上班摔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8-10-26    作者:张鹤生律师
自如保洁员骑车上班摔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近日,张鹤生律师办理了一起自如出租房保洁员骑车上班摔伤的案件。租客、自如公司、保洁公司谁负责赔偿?或由保洁员责任自负?请看以下分析。
【案情回顾】
2017年11月12日9点左右,保洁员赵某骑电动车从家中赶往自如出租房进行保洁工作,在出租房小区门口不慎摔倒受伤。当时赵某感觉不严重,将分配她的全天七单保洁工作都坚持做完了。第二天疼痛加重,向公司请了假,但没有去医院。休息几天后又去上班,直到20日感觉严重才去医院,30日住院,检查是六根肋骨骨折。保洁公司工作人员陪她去就医,给她七千元后就不再管她。某咨询张鹤生律师,是否能起诉公司要求赔偿。
通过仔细询问,张鹤生律师了解到以下事实:
租客在自如租房子,房租中包含保洁费自如公司把保洁工作发包给了几家保洁公司,一般是一个月固定打扫两次,具体上门时间租客通过自如手机APP进行预约。保洁公司建有自己的手机APP,来自自如APP的保洁预约会传送给保洁公司,保洁公司通过APP向保洁员派单。
保洁员统一穿着自如制服上门服务,只打扫厨房、卫生间、客厅公共区域,不按小时计算,做好了就赶下一家。租客如果要打扫卧室,需要另行在保洁公司APP下单,按小时付费。
保洁员如果有事可以提前请假,保洁公司便不给他派单。如果不请假,公司一天会派六、七单左右给保洁员,保洁员只能接受,不能挑选,一般要做一天才能做完工资每月转到银行卡内,金额根据每月的接单数量确定,每单报酬固定。如果没有差评,每月能拿到1千元的奖金。
保洁公司设有店长负责一个区域的保洁员招录、派单等管理工作。店长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保洁员定期在此集合、开会。公司对保洁员进行公司化管理,统一进行培训、考试、考核。公司对整个保洁流程有严格、细致的规定,对卧室保洁也有业绩要求。保洁员如果违反规定或者没有达到公司的要求,会受到罚款、停单培训等处罚。
工具由公司提供,例如高温蒸机,坏了交回公司统一修理。公司也提供一些福利,例如安排车辆集中送保洁员回家过年,免费乘坐。
保洁公司为了逃避保洁员受伤而产生的雇主赔偿责任,与保洁员签订了《服务合作协议》,以此证明双方不是劳动或劳务雇佣关系,而是合作关系。
某提供的证据有《服务合作协议》、与店长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卡转账记录、病历等。
【律师观点】
一、受伤的事实
某受伤的事实,因为其他保洁员怕得罪保洁公司,也不在现场,没有人愿意给她作证;受伤后将当天的订单做完,几天后才就医,难免引起怀疑;受伤后没有报警,向店长请假没有录音,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因为换手机也找不到了,这些都对某不利。
多数案件里对方一般都会承认基本事实,只是对责任承担问题有异议。但也有一小部分案件,对方不承认基本事实,这就需要原告举证证明。某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骑车受伤的事实,如果对方不认可,我方就会陷入被动。
二、双方的关系
消费者通过手机APP进行保洁预约是一种比较新的模式。APP平台公司(即保洁公司)如果不对保洁员进行公司化管理,很难达到客户的要求。因此,在经营过程中,保洁公司与保洁员逐渐演变为劳务雇佣关系甚至是劳动关系。
本案中,因为保洁员请假自由,而且这种模式的出现毕竟只有几年的时间,法院将双方认定为劳动关系是比较困难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保洁公司对保洁员进行公司化管理,某后来被踢出工作群,如果对方否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我方无法证明证据的真实性。但法官会形成自由心证,综合其他证据,整体做出判断,认定双方属于劳务雇佣关系。
三、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双方属于劳务雇佣关系,赵某受伤的事实被认定的情况下,责任如何承担?张鹤生律师认为,自如公司已经将保洁工作发包给保洁公司,保洁人员受伤是找不到自如公司的。但还是要把自如公司列为案件第三人,以利于查明三方之间的关系,并给保洁公司施加压力。
某虽然尚未到达出租房正式开始工作,但其工作特点是每天多次从一个出租房赶到下一个出租房,在赶往工作地点的路上受伤应当属于因提供劳务受伤,作为雇主的保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这属于将工作范围延伸的一种解释,是有一定争议的。另外,某自己骑车摔伤,法院肯定会让某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审理过程】
赵某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六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开庭时,被告保洁公司律师认为:赵某六根肋骨骨折,却将当天订单全部做完,几天后才就医,不符合常理,不认可赵某是在赶往出租房的路上骑车受伤的事实;七千块钱是借给赵某的,赵某写有借条;不认可工作微信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根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双方属于合作关系,不是劳务雇佣关系,保洁公司只起到平台和中介的作用;即便法院认定受伤的事实以及双方属于劳务雇佣关系,但赵某尚未达到工作地点开始工作,此时受伤不属于因提供劳务受伤,保洁公司没有赔偿责任。另外表示保洁公司为保洁员购买了保险,现在保险理赔已经完毕。
第三人自如公司的答辩意见与保洁公司一致,并提交了两家公司之间的合同作为证据。
张鹤生律师认为:实践中经常有受伤时以为不严重,事后才发现严重的情况,赵某应该是比较轻微的骨裂,所以当时不是很严重,还能坚持工作,没有及时就医;双方签订的《服务合作协议》是保洁公司为逃避雇主责任而签订的,双方属于何种关系以事实为准;微信工作群证明保洁公司对保洁员进行公司化管理,双方属于劳务雇佣关系无疑;自如公司提交的合同恰恰证明其将保洁工作发包给保洁公司,保洁公司不是像其所说的只起到平台和中介的作用。
法官在做调解工作时表示:认定双方属于劳务雇佣关系问题不大。但现在对方不认可赵某是在赶往出租房的路上骑车受伤的事实,原告的证据又不能证明;六根肋骨骨折还把工作做完,疑点太大;即便受伤的事实被认定,赵某尚未到达出租房正式开始工作,不宜过度延伸,将骑车摔伤认定为因工作受伤;而且赵某自己骑车摔倒受伤,自己的责任很大。因此,建议原告接受调解。
【办案结果】
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付给某的七千元“借款”无需归还,保洁公司再另行支付给李某1.8万元,并将8500元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某,某撤诉。
【办案感想】
受伤以后及时固定证据非常重要,不能抱有侥幸心里,认为对方不会否认基本事实,否则就有可能陷入被动。
                                       张鹤生律师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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