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们小区的电梯广告特别多,更换得也特别快。现在《物权法》规定,电梯是业主的共有财产,用电梯打广告挣的钱应该归我们业主,而不该进物业公司腰包。物业公司是不是该给业主一个说法?
律师解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规定,物业公司属于服务性企业,他们只是接受业主的委托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执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的报酬。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只提供管理小区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管理小区里的环境、安保、卫生等,其它相关权益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比如,小区的公摊面积属于全体业主,任何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利用公摊区域做广告的行为均构成违法。
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收益、公共场地的收益,都应该属于小区所有业主的公共收益,应该由业主共同享有、共同管理,这其中包括小区的外墙广告收益、电梯广告收入等。除非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将这部分权益划归物业公司。
尽管如此,业主要维权并不容易。很多小区业主表示,现在小区里的住户大多相互不认识,而且住房买卖也会导致业主变更,因此很难组织业主大会,进而选出真正代表业主利益的业委会。另外,业主想要更换物业公司也不容易。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半数业主同意。由于业主之间缺乏组织性,业主在和物业公司的博弈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那是不是说业主对这部分权益就只能放弃了?也不是,小区居民对公共场地的收益有知情受益权,物业公司应该及时公开收入清单,向业主列出明细。一旦物业公司侵害到业主自身合法权益,业主们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到法院起诉。说白了,维权需要较真,走法律途径来维权不仅可以拿到本该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推进法治进程也有示范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