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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业主在小区内财产被盗物业公司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2018-01-04    作者:张静律师
孟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价值8000元摩托车停放在楼下被盗,车辆全部行车手续及发票等材料随车一并丢失。孟某在公安机关立案未破的情况下,对丢失车辆进行了登报挂失、支付登报服务费200元,并补办了驾驶执照、支付办照培训费18元。因公安机关对盗窃案侦破未果,孟某遂以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管理有疏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丢失摩托车损失9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孟某对摩托车系在小区被盗这一事实,已经穷尽了举证能力。物业公司并未对除汽车以外进出、停放小区的其他车辆采取任何可以确认车辆停入事实的管理措施,或给孟某发放过任何车辆进出凭据,物业公司作为创设该举证条件的一方,应对“案发当晚原告车辆是否停入小区”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不能提供反证,故应当推定摩托车在小区内丢失的法律事实。孟某作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已建立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应依法履行对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义务,以及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等义务。物业公司在履行义务时存在疏漏和瑕疵,由此给孟某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各方面因素物业公司承担孟某全部损失的60%较为适当。丢失摩托车的价值可以参照摩托车折旧年限7年的相关规定,确定为6400元。登报挂失费200元和补办驾驶证费用18元,系原告发生的实际损失应当确定。物业公司关于双方未形成车辆保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不能成立。孟某关于赔偿车辆购置附加费800元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孟某损失3970.8元;诉讼费470元由双方当事人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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