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合同还有效吗?
律师解答:有效。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实践中对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是否影响效力分歧较大。一种意见认为“两店一年”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两店一年”不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两店一年”属于特许人进行特许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属于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会产生合同无效的后果。
我们认为“两店一年”的规定属于直接关涉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特定群体利益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直接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原意在于对部分特许人进行经营资质管理的条款,而并非意在建立严格的特许经营市场准入制度。特别是当前的特许经营市场尚不规范,很多企业在初期扩张过程中,为抢占市场,往往会在短时间内发展众多的加盟商,如果轻易以违反“两店一年”规定否定合同效力不但无助于市场规范,反而会影响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