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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阳灭门案一审宣判四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
发布日期:2018-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8年9月14日上午,在青岛造成恶劣影响的“城阳灭门案”一审宣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植、李某华、金某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四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9404元。四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吉与被告人李某华系夫妻关系,李某吉系被告人李某植、金某今夫妇的养子。2017年10月,四被告人租住被害人纪某某、蒋某某夫妇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某小区单元楼601室房屋。纪某某、蒋某某与子女被害人纪某雪、纪某龙一家居住在同单元的702室。因李某吉一家未支付房租,纪某某、蒋某某多次到601室催要。李忠吉遂起意劫取纪某某一家财物,并以捆绑控制纪某某一家取走“生命水”,自己全家就会过上幸福生活为由,向李某华提出捆绑控制纪某某一家。李某华同意后,李某吉又以同样理由向李某植、金某今提出一起捆绑控制纪某某一家,二人均表示同意。四被告人商定将纪某某一家四人逐一骗至601室,分别进行捆绑控制,如遇反抗就杀死。同年11月13日,李某吉与李某华在暂住处小区附近超市购买了两盘胶带,四被告人还准备了单刃刀、绳子、鞋带等作案工具,并进行分工演练。

  次日早晨,纪某某夫妇到601室催要房租,被告人李某吉决定当晚实施犯罪。18时许,被告人李某吉至702室以电视损坏为由将纪某某骗至601室后,趁纪某某不备,用手捂住其口部,并持单刃刀威胁其不要乱动。随后,李某植、李某华、金某今分别用绳子、胶带捆绑纪某某胳膊及双腿,李某吉将纱布巾塞入其口腔,并用胶带缠住其嘴部。李某吉与李某植又将纪某某抬至南卧室,由金某今看管。后李某吉又至702室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为由将蒋某某骗至601室。四被告人又趁蒋某某不备,采取同样手段,将其捆绑控制。因蒋某某反抗,李某吉、李某植先后用手捂住其口鼻致其死亡。

  当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吉再次至702室以邀其到家中玩耍为由将纪某龙骗至601室,趁纪某龙不备把纱布巾塞入其口腔,用胶带缠住其嘴部。李某植、李某吉用绳子将纪某龙捆绑控制。因纪某龙欲呼喊,李某植用手捂住其口鼻致其死亡。随后,李某吉又与李某植以取合同为由骗纪某雪打开702室房门,二人进入室内后捂压纪某雪口鼻,并用绳子将纪某雪捆绑控制。李忠吉将布条塞入其口腔,用胶带缠住其嘴部。之后,李某植离开702室。李某吉趁纪某雪昏迷之际将其强奸,后纪某雪死亡。期间,李某吉从702室劫得现金人民币4700余元、天王牌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5元)等物品。

  当晚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吉与李某植、李某华、金某今经预谋后,进入纪某某所在的南卧室准备杀害纪某某。李某吉、李某华用绳子套在纪某某颈部,共同拽拉绳子勒纪某某的颈部,李某植捂住纪某某口鼻,金某今先是按住其腿部,后又帮助李某华拽拉绳子,致纪某某死亡。

  同月15日7时许,四被告人乘坐出租车从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逃至北京市昌平区。李某吉与李某华为逃避抓捕,在北京将劫取的被害人手机逐一毁坏。

  次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公寓内将四被告人抓获。

  经法医鉴定:蒋某某系被他人闷捂口鼻、阻塞呼吸道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纪某龙、纪某雪系被他人闷捂口鼻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纪某某系被他人勒颈、闷捂口鼻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查明,因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127404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12940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忠吉以非法占有被害人一家财物为目的,采取故意杀人的手段入户抢劫财物,致蒋某某、纪某龙、纪某雪死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实施抢劫后,乘被害人纪某雪失去意识,弥留之际,对纪某雪实施强奸,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后又为灭口而故意杀人,致纪某某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且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植、李某华、金某今与李某吉共同预谋捆绑杀害被害人一家四人,并实际参与了杀人行为,致四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均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植、李晨华、金某今均参与了事前预谋,进行了分工演练,并实际实施了杀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均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某处罚。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一家四人死亡,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在当地社区造成恐慌,罪行极其严重,其如实供述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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