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杀人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行为:杀人行为(非法剥夺生命),(1)杀人行为的本质:非自然地提前结束他人生命;(2)行为方式和手段:①作为,间接正犯;②不作为故意杀人:作为义务;与作为行为价值相当(等值性)。
行为对象:他人,(1)人:生命的起始(出生)和终止(死亡)。婴儿、胎儿问题;(2)他人。自杀不属不法。
结果:死亡,基本构成要件的结果要素,即既遂标准。
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主体必须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处罚和罪数
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条竞合(整体法优于部分法)。一些罪名的结果或加重犯中包容了故意杀人,不再单独定罪:(1)绑架罪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为绑架罪(故意杀害被绑架人);(2)以杀人为暴力手段的抢劫,认定为抢劫罪(致人死亡);(3)劫持航空器的过程中故意杀人的,认定为劫持航空器罪(致人死亡)。(4)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中可包容了故意杀人的结果。
3、5种转化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2)刑讯逼供致人死亡;(3)暴力取证致人死亡;(4)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5)聚众斗殴致人死亡。
(三)几种自杀行为的认定
自杀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引起、促成自杀的原因比较复杂,其中有的人对他人的自杀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下面对涉及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况作些说明:
1、相约自杀。如果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自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如果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也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相约自杀,由其中一方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2、引起他人自杀。即行为人所实施的某种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正当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不存在犯罪问题。错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的,也不成立犯罪。严重违法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将严重违法行为与引起他人自杀身亡的后果进行综合评价,达到了犯罪程度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犯罪行为引起他人自杀身亡,但对自杀身亡结果不具有故意时,应按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并从重处罚。
3、教唆或帮助自杀。欺骗不能理解死亡意义的儿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杀的,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凭借某种权势或利用某种特殊关系,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心理强制方法,使他人自杀身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行为人教唆自杀的行为使被害人对权益的有无、程度、情况等产生错误认识,其对死亡的同意无效时,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二、故意伤害罪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结果(既遂的结果):轻伤(基本犯结果)、重伤(加重结果之一)、伤害致人死亡(加重结果之二)三种情形。
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4、责任形式:伤害故意。要求对伤害结果(轻伤、重伤)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仅有一般殴打的故意,不能认定具有伤害故意。
(二)形态
1、在伤害故意支配下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2、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过程中,因伤害行为而过失致人死亡。要求:(1)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3)在结果加重犯中,对基本犯有故意,基本上都推定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致人死亡中的“人”:致死对象与伤害对象可以不是同一人,例如因认识错误、打击错误导致第三人死亡,也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三)处罚和罪数
1、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转化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3)暴力取证致人伤残;(4)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5)聚众斗殴致人重伤;(6)非法组织或者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应理解为重伤)。
3、想象竞合。妨害公务致人伤害、强迫交易致人伤害,都应以想象竞合论处,择一重罪处断。由此:(1)造成的轻伤的,以更为特别的罪名论处,即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2)造成的重伤的,以重罪故意伤害罪(重伤)论处。
(四)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罪名的区别
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的界限。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他人生理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2、重伤与轻伤的界限。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害。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3、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通过考察客观事实来认定。对于使用枪支、匕首等凶器行凶,打击他人致命部位,放任他人死亡并造成死亡结果的,通常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要点在于造成死亡结果的行为性质不同:一个是行为本身具有伤害性质;另一个是行为本身不具有伤害性质。如果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并实施了相应的伤害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伤害性质,而是由于日常生活、工作中粗心、轻率行为不慎造成死亡结果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4、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过失致人死亡时,行为人主观上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过失造成的死亡结果,则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
5、故意伤害罪与包含伤害内容的其他犯罪的界限。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的过程中,伤害他人,刑法另有规定的,应按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例如,犯强奸、抢劫、放火等罪致人伤害的,应分别依照各相应条款定罪量刑,不依故意伤害罪论处。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概念与特征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二)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其他犯罪区分
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也往往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它们都是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业务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规定这些犯罪的刑法条文与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法条文,形成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特别法条论处,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