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宝马司机砍人反被砍,如何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今言法律|昆山宝马司机砍人反被砍,如何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昨日,网上流传一段视频,视频中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在路口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未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宝马男”杀害。晚间,昆山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了该起案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详细经过
8月28日,网上流传出一段监控视频,视频显示,27日晚上9点36分,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的过程中,遇上一骑电动车的骑车人,双方发生纠纷。最开始,宝马车下来一男一女,黑衣女子将电动车推到路边,疑似在拉架。约一分钟,白衣男子准备上车,这时,宝马车的驾驶座下来一名双臂有纹身的灰衣男子冲向骑车人,双方便开始你推我搡,时不时互踢几下。其间,宝马车上又下来一名女子,与白衣男子拉架。双方纠缠了约50秒,灰衣男子返回宝马车,拿出一把刀,再次冲向骑车人,骑车人敏捷地防卫着。过招期间,灰衣男子的刀脱手,二人急忙去抢,刀落骑车人手。抢到刀的骑车人,立即回砍数刀,受伤的灰衣男子开始躲避,骑车人仍追着砍。
法律规定的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的三种情况: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展开,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或是行为人已经不能威胁到被害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那么这个时候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比如典型的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二者均不构成正当防卫,如果事态严重还会构成相应刑事犯罪。
3、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即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和有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动机。
4、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5、防卫限度
一般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特殊正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限度要求。
分析
所以结合上述规定和相关案情,灰衣男子至少在自己追着砍宝马男时,是防卫过当的,因为此时宝马男已经丧失刀具且落荒而逃,属于不法侵害已经中止的情况,此时的灰衣男子仍不依不挠追砍宝马男致死,很有可能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相关案例
2007年11月6日22时30分许,潘新乙在兰州供电段陇西供电车间职工宿舍睡觉时,被害人崔天泉酒后进入该宿舍。因同事王建辉考核工资被扣一事,崔天泉欲约潘新乙一起去找队长李录奎评理。遭到拒绝后,二人发生口角,被他人劝开。之后,潘新乙找车间主任郑卫国反映情况,返回途中又遭崔天泉拦截,二人发生厮打,又被他人劝开。23时40分许,潘新乙再次找主任反映情况,崔天泉背藏菜刀赶到主任办公室,朝坐在沙发上的潘新乙连砍两刀,将潘新乙右肩胛下侧及左颞顶部砍伤。潘新乙起身与崔天泉搏斗并夺下菜刀朝崔天泉下肢连砍两刀,车间主任郑卫国起身夺刀时,致崔、潘二人同时倒地。后在场人员郑卫国、张旭斌发现崔天泉倒地后身体大量出血,即联系将崔天泉送往陇西县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崔天泉于2007年11月7日凌晨死亡。经法医鉴定,崔天泉系锐器所致股动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事后,潘新乙被陇西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新乙在本单位职工宿舍睡觉时,被害人崔天泉饮酒后两次纠缠潘新乙欲找领导“闹事”,遭潘拒绝,在此期间双方发生争执。潘新乙为寻求帮助和解决矛盾,再次找车间主任反映情况时,崔天泉暗藏菜刀向毫无防备坐在车间主任办公室沙发上的潘新乙头部砍去,潘新乙躲闪时,其右肩胛下侧和左颞顶部被连砍两刀,遭到崔天泉突然袭击的潘新乙在面临不法侵害和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瞬间很难判明对方不法侵害的危险程度,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再受到侵害,情急之中将夺到手的菜刀向崔天泉下肢砍了两刀。潘新乙的夺刀、搏斗完全是为了自己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虽致他人死亡,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