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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人擅自退伙后还有权要求分钱吗?
发布日期:2018-09-10    作者:张静律师
我和朋友合开了一家美容院,后来经营不顺出现亏损,之后合伙人擅自退出又去开了一家美容院,但是我们合开的美容院她什么都没带走。(当时本是不同意她离开的,但她以不能一起赔钱为理由离开了)她走以后只剩下我一个人全权打理。之后又上了些产品,买了些仪器。数月后,由于亏损实在经营不下去,我将店铺转出,而这时合伙人却回来要求分割转让费。请问这合理么?
 
答:《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第51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因此,如果你们没有约定合伙期限,合伙人是可以自行退伙的,但因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退伙的人也有权依照约定从转让费中分走自己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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