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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退伙时合伙人自愿写的借条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5-12-12    作者:张静律师
陈某与张某合伙开了一家商铺,后陈某退出合伙,由张某一人经营。经过结算,张某应当支付陈某投资本金和营利收入为8万元。张某根据结算结果给陈某写了一张欠条:“今欠陈某人民币8万元。账目结清”。双方还口头约定,该笔欠款在年底还清。后张某不还钱,陈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承认是自己所写的欠款及欠款数额,但否认是借款,认为是与原告解除合伙关系时结算的应支付给原告的投资本金和营利收入,但实际多算了900余元,提出要重新算账后才能支付这笔钱。原告承认双方曾经合伙经营,也承认该欠条是在合伙经营散伙后第二天所写,但却坚称是借款。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原告陈某提起的是借款纠纷,也就是说本案属于是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张某也承认自己写的欠条以及欠条上所记载的欠款数额,虽然提出辩解说多算了900余元,但并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在法律上是可以认定被告欠原告人民币8万元的。那么,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呢?
因为原告提出的是借款,法院则只能围绕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和理由进行审理认定,只有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成立的情况下,才能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否则,只能是驳回。由于原告提出的是被告向其借款人民币8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关于“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再结合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十条关于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原告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成立,则需要证明与被告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并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只有一张欠条,虽然在民间也有以欠条的方式来表示借款关系的,但还是比较少见的。问题是本案被告不承认这是借款,而是与原告解除合伙关系时结算的应当支付给原告的投资本金和营利收入,且法庭也查明该欠条的书写时间是在原告与被告合伙经营散伙后第二天,原告也提供不出是如何向被告支付这笔款项的证据,再结合欠条上写有“结清”字样以及金额尾数带小数点等现象,认定为借款不符合人们的日常经验法则,不具有高度盖然性,而认定为是原告与被告解除合伙关系时结算的应当支付给原告的投资本金和营利收入才更为符合人们的日常经验法则。
由于原告所提出的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以及该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存在借款关系的理由没有充足的证据支持,因而不能认定其诉讼请求的成立。因而,法院则只能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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