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盗窃等方式取得他人额借条、欠条之类的财产性权益凭证的行为构成犯罪
一、借条具有财产性利益可成为抢劫罪侵害的客体
抢劫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目前,我国《刑法》对财物与财产的范围没有做具体的规定,仅通过《刑法》第五章第91、92条对“财产”的范围给予了列举。通过这些列举,我们可以发现《刑法》中的“财产”范围不仅包括了物质财产,而且还包括股份、股票、债券等表现为权益的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将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视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和《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就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等相关规定则进一步表明了具有财产性利益的债权也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虽然我国《刑法》并未明确将借条视为财产性利益,但借条也类似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支票等债权凭证一样具体表现为债务的金钱利益,该利益是具有价值的财产性利益,这也符合《刑法》对公民财产权全面保护之立法精神。
二、为逃避债务而抢劫借条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故意
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是出于逃避债务而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等行为使债权人不知反抗、不能或不敢反抗而劫取借条的,其在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符合抢劫罪构成的主观要件。如果债务人基于其他目的和原因抢劫借条,但对借条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未予以否认的,债务人在主观上则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而且依据民法理论,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借贷关系中的借贷凭证效力只发生在债务人与借款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但第三人与债务人相互串谋通过第三人帮债务人抢劫借条而到达防止债权人财产性利益转化成现实的,第三人与债务人则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共同故意,其行为可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三、被抢劫的借条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唯一凭证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这表明抢劫罪的后果在于使财产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丧失对财产的所有、处分和收益等权利。债务人要剥夺借贷关系中债权人的财产性利益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债务人所抢劫的借条必须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唯一依据,抢劫行为人抢劫了借条也就视同为抢劫了他人财物。如果除了该借条还有其他有效的证据可证明债权的存在,则抢劫行为人意图通过抢劫借条达到剥夺债权人财产之目的则不能实现,此种情况下的抢劫行为不应构成抢劫罪。
四、被抢劫的借条所载明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
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侵害的公私财物范围一般不以合法所有或者持有的财产为限,行为抢劫他人持有的财物无论是非法还是合法,其非法劫取行为即可构成抢劫罪。但也有例外,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一般以抢劫罪论处,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那么抢劫具有财产性利益的借条行为是否一律构成抢劫罪,笔者认为则还要区分该借条所载明的债权是否合法。因为借条所载明的债权实现有两种途径: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和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而债务人抢劫借条则表明其不愿自动履行债务,债权人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债权。而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因非法债务形成的借贷关系、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借条以及借贷中超出法律最高利率规定的部分均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债务人不愿主动履行债务,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也不能实现自己的债权,此时的借条虽具有财产性权益,但也不能转化为债权人的实现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债务人抢劫的借条所载明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的,则其抢劫行为不应构成抢劫罪。
抢劫欠条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关于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是否构成犯罪的意见》规定:债务人以消灭债务为目的,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合法、有效的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并且该借款凭证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惟一证明的,可以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