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代理的一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获得胜诉判决
案情简介
2011年5月19日,梁某(乙方)与中亚路桥公司项目经理部(甲方)签订一份《搅拌站混凝土劳务加工协议书》,载明:甲方由于承建南宁外环公路NO1合同段工程施工的需要,乙方使用砼搅拌站机械设备为中亚路桥公司搅拌、加工和运输砼至中亚路桥公司指定地点;乙方以性能完好的砼搅拌站机械与工具以及持证操作人员负责为中亚路桥公司加工砼,以包人工、包机械设备、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施工用水费、电费和砼运输费的混凝土加工方式,并负责建设搅拌站运营所需的其他配套临时工程和费用;混凝土加工期为从生产砼之日起,计划工期18个月,在此期限内砼数量不少于6万m?,不足6万m?按6万m?计算,如工期延迟,则乙方机械按本协议书加工单价为甲方加工砼,至甲方承建的结构物工程全部施工完成退场之日止;混凝土加工施工内容为所有砼结构物工程,暂定砼总量6万m?以上,以实际发生为准;加工费单价55元/m?(不含税),该单价已包括机械进退场费、操作人员工资、机械设备维修和保养费;机械折旧费、水电费、保险费等甲方加工砼和运输砼至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加工费计算方式在整个混凝土加工期内结算时单价不作任何调整。该合同甲方授权代表处有黄某签字,无项目部或中亚路桥公司盖章。问题产生
合同签订后,梁某完成搅拌站的混凝土加工为33334.4m?,并已获得了1833392元款项。梁某认为应按《搅拌站混凝土劳务加工协议书》约定,不足6万m?应按6万m?结算,中亚路桥公司还应将差额款项1466608元支付给梁某。但中亚路桥公司拒不支付,遂引发了本案。
法律分析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一、甲方处只有黄某签字,无项目部或中亚路桥公司盖章,合同对中亚路桥公司是否有约束力,是否由中亚路桥公司付款?二、对合同约定不足6万m?是否应按6万m?结算?
二、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人提出虽然中亚路桥公司没有盖章,但是在甲方处有“...中亚路桥项目部”字样,并且案涉工程已由中亚路桥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另外,证据《工程结算表》也有中亚路桥公司人员的签字,中亚路桥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也认可付款流程最终是中亚路桥公司,所以,合同尽管没有中亚路桥公司盖章,但对该公司仍具有约束力,该公司是支付款项的主体。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合同中的条款涉及到合同的解释规则。本案中,双方对合同条款“混凝土加工期为从生产砼之日起,计划工期18个月,在此期限内砼数量不少于6万m?,不足6万m?按6万m?计算”理解产生争议时,应从合同整体、合同签订目的对该条款进行解释,不能将该条款完全割裂单独理解。从合同全文看,作出该条款,是已经考量了搅拌站设立的人工、运输、机械设备及时间等各成本因素,而中亚路桥公司作为承包人,是专业从事路桥工程建设的公司,对各项成本更应知悉。因此,合同约定不足6万m?应按6万m?结算。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开庭审理,二审法院最终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即中亚路桥公司需向梁某支付1466608元,本人代理的该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取得了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