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X与被上诉人X投资有限公司、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陈X借款无力偿还,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可以陈X名义在X投资有限公司上注册,X投资有限公司是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替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X投资有限公司。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也是该公司的会员。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声称只要陈X在X投资有限公司注册,他就可以从X投资有限公司贷款出来用以偿还欠款。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X投资有限公司打印出来XX卡领用合约、XX领用合约一般条款,陈X在上面签字。合约载明陈X的信用额度是72000元,陈X注册的手机号码及短信验证码作为消费的依据,陈X每天的信用额度是72000元的20%即14400元。陈X注册的手机号码尾数是“5011”,2015年1月20日、3月12日、4月18日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虚构轮胎交易,分别支出了72000元。X投资有限公司虽然注册的是陈X的名字,但是都是X汽车运输公司在保管账号及密码,2015年5月18日,陈X在X投资有限公司的手机号码还被X投资有限公司更改为尾数“7015”,这并不是陈X的手机号码,以致于2015年5月19日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X投资有限公司上操作消费了72000元。2016年10月21日,X投资有限公司起诉陈X要求返还消费款72000元及违约金等。2016年12月22日陈X等十几个被骗的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受理。
★法律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2016年12月22日,既然公安机关已经受理陈X控告的被诈骗案,人民法院就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签订合约是陈X真实意思表示,陈X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及密码,对于手机号码被更改一事应负责,陈X提供的借条、刑事控告书、受案回执不足以证明其系在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欺骗下签订合约,因此,支持了X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二审:陈X找到我,我详细阅读了案件材料,给其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认为该案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陈X委托我代理上诉事宜。
★二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裁定驳回了被上诉人X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