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中山刑事律师告诉你: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2072刑初782号
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沅江市(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9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伟恩,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周生,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乙,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9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陆晓莲,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丙,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江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安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9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8)7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乙、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舒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甲、乙、丙及辩护人徐周生、陆晓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初至9月20日期间,被告人甲、乙、丙受盛某(另案处理)指使,以中山市小榄镇XX社区XX街XX号被告人乙的住宅为据点开设赌场,其中,由被告人甲负责联系赌博场所及带赌客到场参赌(分得好处费人民币15000元),由被告人乙提供上述住宅作为赌博场所(分得好处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人丙负责发牌和抽水(分得好处费人民币800元)。同年9月20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住宅内抓获被告人甲、乙、丙及参赌人员李某1、何某等48人,缴获赌具扑克牌1副及赌资人民币17100元(已处理)。
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甲、乙、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联安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缴获赃物经过、检查笔录、执赌现场记录、现场照片、收缴物品清单、处理物品清单、手机开户资料、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黄某1、李某1、何某、陈某1、黎某、张某1、韦某1、张某2、万某、朱某、周某1、游某、杨某1、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胥某、郭某、任某、陈某2、黄某2、潘某、陈某3、胡某、郑某、王某1、陈某4、詹某1、彭某、梁某1、夏某、童某、姜某、王某2、詹某2、陈某5、高某、岳某、陈某6、韦某2、徐某、梁某2、李某2、冯某、李某3、周某2的证言、被告人甲、乙、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乙、丙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甲、乙、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乙、丙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甲、许家信结伙开设赌场,参赌人数较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显非较小,而结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区分主从犯,对二被告人辩护人相应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甲是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等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甲及辩护人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被告人乙的家庭情况并非法定量刑的情形,但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乙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悔罪等意见,经查属实;对被告人乙及辩护人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采纳。根据被告人甲、乙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故对辩护人请求判处被告人甲、乙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梁乐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陆沛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