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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8-06-06    作者:潘怀宣律师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
辩护人贺律师,广东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诉刑诉〔2015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9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4月底至522日,被告人黄某在本市同鸣路XXXXXXXXX室内,使用其掌握的赌博网站专用账户和密码登陆网站,接受赌客以百家乐的形式进行网络赌博活动。
2015522日凌晨,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黄某及参赌人员李某某、罗某某和姚X,并当场查获犯罪工具电脑机箱1台、记账本1本及人民币2,33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姚甲、陈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姚乙、杨某某、滕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出具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
到案后,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由家属帮助预缴了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三百零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三百零三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二款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六十七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六十七条   "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三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outline: 0px;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第三款  
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522日起至2015921日止。
???二、缴获的赌资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卞xx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xx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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