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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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2071民初418号
原告:甲,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被告:乙,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恩,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文财,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丙,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甲、乙与被告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甲、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甲、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爱民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