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冒用姐姐身份证办理结婚 民政局结婚登记行为无效
案情简介:妹妹冒用姐姐身份证办理结婚
2003年9月20日,蒙城县民政局为原告陈某丽和其夫谭某永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皖蒙民结字第0302418号)。
2006年1月10日,第三人陈某云因未达到法定婚龄,便假借其姐姐陈某丽的身份信息和第三人邓某杰到涡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号:皖涡结010600177)。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结婚合影照片是陈某云和邓某杰的。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时的签名均是陈某云和邓某杰亲自所签。原告陈某丽没有到现场也没有签名。
2016年5月陈某丽去办理婚姻登记时才知道陈某云所持有的皖涡结010600177号结婚证上的女方名字及身份信息是自己。为此,原告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确认被告涡阳县民政局为原告陈某丽和邓某杰办理的结婚证号为皖涡结010600177号结婚登记无效,并责令被告撤销该结婚证。
法院判决:确认涡阳县民政局于2006年1月10日为陈某丽和邓某杰办理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证号为皖涡结010600177号);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诉婚姻登记的双方当事人系陈某丽和邓某杰,但陈某丽与邓某杰双方均无自愿结婚的意愿,且陈某丽本人并没有亲自到场办理被诉的结婚登记,被诉的结婚登记行为明显与陈某丽本人的意愿相悖,同时也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该婚姻登记实为陈某云与邓某杰结婚,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真实情况而导致的错误婚姻登记行为。客观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确立的“一夫一妻”的基本制度。因此,被诉的婚姻登记行为当属无效的行政行为。故对原告要求依法确认被告涡阳县民政局为原告陈某丽和第三人邓某杰办理的结婚登记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本案中,陈某丽因不满法定婚龄无法与邓某杰,用已婚姐姐陈某云的身份证与邓某杰领取结婚证,客观上造成了其姐姐重婚,因此,陈某云与邓某杰的结婚登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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