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屿特产”的标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1、对含有注册商标地名的正当使用的前提应该是使用人使用该地名时,相关公众从该地名标识得到的启示是地名本身,即该地名的第一含义,而不是将他人商标意义上的标识作为自己商品的标识的意义使用,且使用人的行为是善意、合理的。当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使用者仍将该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用于同类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2、一般而言,”地名+特产”形式的标注,即使该地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的文字相竞合,该地名也不应被理解为是商标性的使用,因为这种情形,人们通常理解是该特产系产自于该特定地域,而不会将该地名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但这种标注的前提是该特产与该地域独特的地理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息息相关。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