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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类表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唯一依据
发布日期:2017-10-29    作者:崔新江律师
商品分类表是商标分类注册、管理、检索的依据,只能作为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不能作为商标是否侵权的依据
确定判断同一或类似商品的标准,是对两种商品进行比对的关键。国家商标局虽然编发了《类似商品区分表》,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很难解决实践中是否类似的问题,因此《类似商品区分表》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并不是划分类似商品的依据,只能作为认定类似商品的参考。根据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类似、且这种类似是否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等方面来进行判断,是实务中唯一可行的选择。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并非不同类、不同组就等于不相类似,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判断是否属“类似商品”,前提是商品之间的关系,并考虑商品和商标之间的关系。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并且具有共同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的,一般认定为类似商品,但商品的原料、生产企业等因素,能够明显表明商品的来源,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不应认定为类似商品。如果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联系,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该商品与服务应认定为类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是否为类似商品,不能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判断依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仅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判断是否为类似商品,应主要以该商品是否容易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为依据。
在审判侵犯商标权案件中,对所涉及的商标或服务是否为同种或类似,是认定是否为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事实。一般来说,同种商品或服务的认定比较容易,但对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认定,相对比较复杂。对判断类似商品和服务的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商标法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根据上述规定,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从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要素加以评判;判断类似服务的要素包括服务项目、内容、方式、对象等。同时相关公众一般认为这两者与相关对象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也构成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
    我国商标法中的商品分类表是商标分类注册、管理、检索的依据,其最主要的功能是在商标注册时划分类别,方便注册审查与商标行政管理,与商品类似不尽一致,因此,在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时,不能依此作为依据,仅可以作为判断商品类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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