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行使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好处
一、怎样行使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1、继承人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保障农民居住权的用益物权,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属性。因此,在社会保障性的制约下,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取得的无偿性和使用权的无期限性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必然要求。但是,在农村房屋的继承发生时,城镇居民与已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丧失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此外,继承人有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还可以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平衡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将该种收益用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加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进一步改善农村村民的生活环境,缩小基础设施方面与城镇居民之间的差距。
2、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附一定期限。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人动产或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由所有权的权能让渡产生,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所有权,因此用益物权的存续一般都是有期限的。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强烈的社会保障属性而没有期限限制。
3、集体经济组织可在一定条件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人数以及在城镇工作落户的农民子女越来越多,导致大量的宅基地闲置现象。同时已经申请新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村民以及已经在城镇落户的城镇居民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的农村房屋不愿腾出又无人居住的现象普遍存在,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旧宅基地的回收问题,造成了农村宅基地闲置以及用地面积不断扩张。因此,在农村宅基地闲置现象严重的背景下,明确规定奖励或补偿的条件及程序,让居民在获得合理奖励或补偿的前提下自愿腾退宅基地对于解决宅基地闲置以及“一户多宅”等问题有重要意义。
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的好处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是发挥其用益物权属性的首要途径。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内在要求。目前,我国立法严禁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却保护公民对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权。
然而,农村房屋与宅基地密不可分,离开了宅基地,房屋的价值就会丧失。而在农村,许多地区在名义上保护公民合法的继承权,但是却不允许公民继承与房屋密不可分的宅基地使用权,当继承人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时,法院通常都会判决公民限期拆除房屋或将其房屋低价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践中,不具有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继承人比例越来越多,严格按照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来限制继承人的继承权就等同于将公民合法的私人财产所有权限定了“有生之年”的期限,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一种限制,是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继承权的变相剥夺。因此,为了全面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全面落实不同主体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必须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
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是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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