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农业户口的子女能不能继承农村房屋以及宅基地使用权?
通常情况下的房产继承,需要被继承房屋有合法产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根据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对房屋进行继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实行“一户一宅”的形式进行分配使用,在我国总体上进入城乡二元结构解体,一体化格局形成重要时期,农民因死亡其房屋作为遗产继承时,由于继承人身份的限制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用益物权属性,导致非农业户口子女继承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难以实现。
房和地的所有权分离是我们讨论非农业户口子女继承农村房屋问题的前提。公民的房屋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是可以继承的,但是城市户口的公民在继承农村房屋时还要受到土地法的限制。根据前述《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对于所继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通常分情况处理。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继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早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城市居民可以基于房屋所有权而继续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进行翻建、改建、扩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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