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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3种情况区别对待
发布日期:2018-04-30    作者:刘中良律师
我国确定了农村“一户一宅”的原则,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那么宅基地的继承是如何规定的呢?现实生活中在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上通常有三种情况,处理方法也因为不同的情况而有所区别。。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都是本集体组织成员:


此种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发生继承。宅基地是村民按户申请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该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户内某个家庭成员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宅基地使用权仍然是家庭共有财产而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家庭关系仍然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直接归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拥有,并不发生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

2继承人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都是本集体组织成员:
(1)继承人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当宅基地上不存在房屋或房屋已经朽坏失去使用价值时,只有宅基地应当禁止继承。当宅基地上存在可有效使用的房屋时,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取得上的无偿性,因此宅基地上有房屋时宅基地可以继承。
(2)继承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无论宅基地上的房屋状况如何,都应准许继承。但是,继承人接受继承的,在其他条件未变的情况下,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
3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被继承人是本集体组织成员:
此种情况下,宅基地不允许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只有本集体组织的成员,才能有权拥有本集体组织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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