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使用的小手段:口头承诺高额补偿诱使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征收补偿协议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一旦签订了协议就意味着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了合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因此,房屋征收方为了使被征收方能够尽快搬迁,一般都会对被征收人许下美好的承诺,诱惑被征收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但是实际上,一旦被征收方签订,那么征收方就拥有了随意填写的权利,而被征收人只能接受。更重要的是,尽管“空白”协议是法律所禁止的,但是由于被征收方法律意思单薄,一般不会保留证据,因此如果发生纠纷就很难证明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原来是“空白”协议,也就无法维权。
因此,千万不能因为可以“占小便宜”的心理而签订“空白”协议,否则最后不仅便宜占不到,甚至还会损失自己应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