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贴—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你需要注意什么?征收补偿协议一旦签订就意味着,此协议对征收方和被征收方之有了法律约束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因此,对于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被征收人必须要小心、谨慎。下面小编就为您阐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在签订前,应当知晓、了解相关文件征收补偿协议,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补偿协议。
因此,由于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涉及各项事项,因此在签订前必须要知晓相关文件。具体来说为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等。征收补偿方案,是指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意见租赁和用益物权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后作出的征收补偿安排计划。征收补偿决定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况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作出的强制征收并给予补偿的决定。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后出具的报告。因此,这些文件的内容和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息息相关。
所以,当您要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必须要首先查看、充分了解上述文件,在其内容不存在对自己不利的情况时,再决定是否要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二、确定签订的另一方主体为合法主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双方主体应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所以,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当注意对方是否为房屋征收部门。
三、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形式应当正确由于被征收人往往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知晓的信息不完整,因此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房屋征收方很有可能借助其优势地位在协议中设下一些陷阱,损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所以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必须要保证其内容的详细、明确、具体。如果在协议中存在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则很有可能会发生纠纷,甚至会导致房屋征收部门推脱少给补偿费,使被征收人利益受到损害的状况。当然,如果征收补偿协议能够对各项事项都十分清楚,则极大程度上可以保障被征收人获得合理的征收补偿
同时,征收补偿协议的形式应当合法。一般来说,其形式要求为
是书面的制式合同。而且应当遵守一般合同的制订要求,尤其是涉及到数字、年月时,要注意书写格式规范。此外,协议中不能留有太大的空白,也即不能签订“空白协议”,以防房屋征收部门事后随意篡改、填充对其不利的条款或内容。
因此,在签订补偿协议的过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同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详细地协商,且要保证合同的书写正确、合法。在各项条例都明确无误的情况下,再决定是否签订。
四、应当保留征收补偿协议的原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房屋征收方和被征收方都会分别持有一份或几分协议原件,这些原件是被征收方要求征收方履行协议和日后维权的的重要依据。
但在实践中,大部分被征收人往往没有原件。这是因为房屋征收部门常常以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要经过审批为由,拿走已经签字的协议,只给被证收人留一份复印件。在被征收人失去原件的情况下,房屋征收部门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对原件进行改动,从而使被征收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因此,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过程中,被征收人一定要保留此协议的原件,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总之,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过程中,您需要知晓相关文件、确定签订的另一方为房屋征收部门、确保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形式正确和保留征收补偿协议的原件。做到上述事项,就能最大程度上确保您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