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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没有任何证据,律师成功追回40万款项
发布日期:2018-07-10    作者:110网律师
【案    号】(2017)粤07民终783号【委 托 人】许*【审理程序】一审、二审【代理结果】被告赔偿40万元【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谢伟娟 律师、刘作朋 实习律师
一、基本案情原告许*经营煤炭生意,曾在2014年向孙**与候**承包的台山市海*投资合作项目(以下简称“海*合作项目”)供应一批煤。海*合作项目收到由原告提供的煤之后,原告向海*合作项目申请支付其货款,但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为止,孙**与候**承包的海*合作项目共欠原告401782.40元人民币未付。海*合作项目是由自然人孙**和候**两个人设立的一个合伙项目,并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孙**与候**也多次向原告表示会支付货款,并向原告开具了两张支票,但支票都不能兑现。因原告多次催款,孙**与候**表示将海*合作项目放在拓*公司加工的一批瓷砖用于抵债。2015年7月4日拓*公司与原告及孙**与候**三方签订了一份《授权书》,约定拓*公司直接把海*合作项目存放在拓*公司处的等值货物交付给原告。事后,原告去拓*公司处拉货,拓*公司都以各种理由推托,后原告打听到拓*公司私自将该批货物转卖,致使原告无法收到的货款。原告认为三被告违反合同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件。二、代理过程   办案律师在接受委托,第一时间深刻的研究了本案,发现本案存在多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是委托人与孙**、侯**的买卖关系是否成立,第二个是如何确定诉讼主体才可以比较有把握的追回损失,同时发现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原件,这种情况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是非常不利的。随后,办案律师确定诉讼方案,将孙**、侯**、公司一并列为共同被告,首先通过确认与孙**、侯**之间的买卖关系,确认双方存在的欠款金额,后再确认双方支付方式的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指示交付,达到物权转移的法定效力,同时也确认了公司方对指示交付这一交付手段是确认的。因此在公司无法向委托人交付相关货物的情况下,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支持我方诉讼请求。随后,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办案律师克服各方压力,最终成功为当事人拿到赔偿款。
恩平市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401782.4元及利息。

三、争议焦点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四、律师点评     本案是原本是买卖合同纠纷,但是由于合同相对方并没有履行能力,因此律师通过深刻的研究案情,发现了其中存在指示交付的情形,该行为导致双方买卖合同之间的债务已经消灭,公司方由于无法提供货物,成为了直接的赔偿责任人,办案律师以财产损害纠纷为案由,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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