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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三中院关于解除合同应当注意事项的新规
发布日期:2018-07-06    作者: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结合审判实务梳理出有关合同解除的若干疑难法律问题,并经法官会议研讨后,形成了下述意见,供审判实践中参考。
  合同当事人有多方的,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需要向所有当事人发出?
  多数意见认为,解除合同的通知是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一般规则是由所有解除权人向所有相对人行使解除权,故需要通知合同的所有当事人才能产生整个合同对所有当事人都解除的效果。
  对合同解除有异议一方请求确认合同解除效力是否受期间限制?
  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合同解除形式要件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未在约定或者法定期限内行使异议权的,异议权丧失,合同无争议地解除;如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无权解除合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异议方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解除责任并赔偿损失。
  判决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我们认为,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问题较为复杂,原则上应区分具体的违约行为来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对于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可以主张固有利益损失。对于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否主张因合同继续履行可以获得利益,学理上认为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因对方当事人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没有因合同解除而得到清算,依据完全赔偿原则,应当允许非违约方主张履行利益损失,但应当扣除因合同解除没有支出的费用,在实践中对此观点可予酌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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