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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送餐事故多发,何方为此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8-07-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两则来自上海市和南京市交管局的统计数据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上海市2017年上半年共发生涉及外卖送餐行业的道路交通伤亡事故76起,骑手的交通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南京市2017年上半年共发生涉及外卖送餐电动自行车的各类交通事故3242起,其中骑手需要承担事故责任的比例高达94%。数据一出,随即引起媒体的热议:“送餐小哥风险大,出事故谁承担责任?”、“别让骑手拿命送餐”、“外卖送餐交通隐患大,外卖小哥出事故无保障”、“外卖骑手事故多,交通安全应重视”,多方面多角度探讨了骑手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等诸多问题。外卖骑手出了事故之后由谁承担对骑手、对事故对方的责任这一问题,确系此类交通事故解决的关键。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审结了一大批涉及外卖骑手交通事故纠纷案,笔者梳理了常见的几种情形,选取了部分案例,归纳了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方式。另从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出发,对平安外卖的实现提出几点建议。

  (一)受雇于配送公司送餐,配送公司为骑手投保商业险,发生事故由保险公司与配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小李受雇于A公司从事美团外卖配送工作,该公司与美团网运营商签订有《美团外卖配送服务协议》,约定该公司在约定配送区域内进行美团外卖订单配送服务。该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公众责任险,约定被保险人及其指定的雇员在保险单载明范围内为“美团”、“美团外卖”提供配送服务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照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限额分人身及财产数额不等。一次在送外卖途中,小李骑无号牌的二轮轻便摩托车,在禁止摩托车通行的区域内,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与骑自行车的原告发生接触,造成原告受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原告将该A公司、网络运营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为小李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A公司投保了平安公众责任险,本起事故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对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限额20万元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A公司承担。网络运营商虽系“美团网”网站的运营主体,但与小李之间非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责任。

  (二)受雇于网络订餐平台送餐,发生事故后由订餐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饿了么”是网上订餐平台,由扎拉斯公司开发营运,蜂鸟配送“准时达”是其旗下提供服务的团队,B公司为“饿了么”网上订餐提供食品集散服务,小张的工作单位为“饿了么”的蜂鸟配送团队,所骑电动自行车由扎拉斯公司提供。一次送外卖路上在超越同方向一电动车时造成他人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队认定小张负全责。事发后,受害人将小张、扎拉斯公司、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事发时小张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系扎拉斯公司所有,是扎拉斯公司专门配给“饿了么”蜂鸟配送团队配送员的,小张在扎拉斯公司经营的“饿了么”蜂鸟配送团队下从事送餐服务,所接订单均由“饿了么”平台发出,他的工作属于“饿了么”平台的日常主要经营业务,且小张的送餐服务相当程度上受平台管理制度的约束,故认定小张从事的是扎拉斯公司分配的工作,最终判决由扎拉斯公司赔偿原告相关损失。B公司仅为餐品送取地,无需承担责任。扎拉斯公司关于小张非其雇佣人员的抗辩未获采信。

  (三)受雇于餐厅送餐,发生事故由餐厅承担赔偿责任

  小赵骑行电动自行车在一次为C餐厅送餐的过程中,与另一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将小赵及C餐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庭审中,C餐厅主张小赵是通过美团等网上平台发布信息,接单后到其餐厅付款拿货,自行送给客户并赚取利润。小张为证明与C餐厅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查询明细、证人证言及事故发生后解决事故中达成的协议等证据。法院认定小张的工作单位是C餐厅,其骑行车辆由C餐厅统一购买作为员工的送货车使用,其是在送餐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故判决C餐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四)由劳务派遣至配送公司送餐,发生事故由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小刘与D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被D公司派遣至E配送公司从事外卖配送。一次送餐过程中小刘骑行电动自行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受伤,其本人亦受伤。行人将小刘、D公司、E配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查明三方之间关系后判决E配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D公司在选聘、管理人员方面未尽到相应义务,判决D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以上几种情形是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事故相对方诉请骑手、骑手雇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事故中骑手本人受伤,其如何获赔呢?如与相关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骑手在送餐过程中受伤,可通过工伤途径获得赔偿。如何才能确认劳动关系呢,下面来看一个案例:

  (五)送餐过程中自身受伤,诉请确认与网络订餐平台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小周在某网站上看到“饿了么”外卖平台招聘信息后即前往应聘,担任“饿了么”外卖平台配送员,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报酬由“饿了么”外卖平台调度员直接以现金发放。在一次送餐过程中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一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小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饿了么”平台运营商扎拉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小周遂提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法院经查“饿了么”外卖平台上的配送员身份、管理及工资发放多样,有扎拉斯公司自营方式管理的配送员,有区域代理公司招聘的配送员,也有自行注册的配送员。小周仅提供了其在“饿了么”外卖平台担任配送员的手机截图等,并不能直接反映其系员工,小周的诉请未获支持。

  这是一个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未获支持的案例。那么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一般考虑哪些情况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涉及到外卖骑手,还可从所骑车辆由谁提供、事故发生后处理事故的人员确定等方面作为参考。

  外卖送餐交通事故多发,与现有外卖行业整体发展、社会整体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均相关,为了平安外卖的实现,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外卖平台、配送公司、骑手自身树立交通安全等意识。据媒体报道,上海公安交警实现约谈制度,通过约谈外卖平台,要求送餐外卖企业做到落实全员培训签约,提升骑手交通守法和安全意识,完成签约承诺才能接单;保证所有外卖车辆按规定注册登记;建立骑手身份识别系统,确保一人一车一证一码;建立骑手交通文明计分制度,按照骑手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设定相应记分分值等。只有从行业本身发展出发,才能减少此类事故的发生。

  二是建议骑手投保商业险。现已有保险公司推出针对外卖骑手的商业险,险种含“意外身故、残疾”、“住院医疗”、“第三者责任”等,对事故中无论是骑手本人的损伤还是受害人的损伤均有所涵盖。据媒体报道,几大网络平台均可为骑手办理上述保险。因是商业险,理赔范围、情形等多用合同约定,骑手在投保之前,需仔细约定相关条款,尤其涉不赔偿的情形。

  三是建议用工企业规范用工制度,骑手本人留存雇佣证据。发生事故后,用工单位往往会推卸责任,加之现有骑手工作模式多样,诉讼中确有无法认定雇佣存在的情形,如未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则由骑手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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