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内婴儿未坐安全座椅 驾车人需承担相应事故责任
发布日期:2018-06-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6年4月14日晚7时,郭女士驾驶自家轿车途经一处无红绿灯的路口时,古某驾驶一辆厢式货车在此左转弯掉头,两车发生碰撞,致轿车内郭女士一岁半的儿子颅脑损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翌日死亡。警方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古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郭女士负次要责任。
古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起诉。
法庭审理时,古某辩称,自己虽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婴儿的死亡主要因其未坐安全座椅,郭女士存在重大过错所致,应由郭女士承担主要责任,自己并不构成犯罪。法庭向古某出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同时,还向古某释明了交警大队的认定责任理由:古某存在违反路权原则的严重过错行为,故认定其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郭女士未为车上幼儿配备并乘坐安全座椅的行为违反安全原则,负次要责任。后古某认罪并与被害人亲属郭女士及其丈夫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向法庭出具了谅解书。
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古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当下,一些有车族误以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婴儿乘坐机动车必须配备使用安全座椅的规定。其实,早在2012年,我国就已经推出了第一部有关儿童乘坐机动车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指出:“成人安全带扣和儿童约束系统的带扣不能通用,儿童不应使用成人安全带。这就意味着,在标准实施之后,轿车将被强制安装儿童用安全带或儿童安全座椅。同时,上海、深圳、山东等地均通过地方立法规定,12周岁以下儿童不得乘坐在任何类型汽车的副驾驶位置,4周岁以下儿童乘坐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据此,警方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未按规定为未成年乘车人配备安全座椅的,均视为一种过错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当然,该责任毕竟违反的只是安全原则,通常为次要责任,该次要责任并不能免除肇事方的主要责任,更不能成为免除其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因此,法院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
杨学友
(作者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