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毒惯犯二次向他人贩卖毒品获刑两年
一贩毒惯犯二次向他人贩卖毒品获刑两年
中国法院网讯 (汪波 李红艳)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查扣在案的含甲基苯丙胺成份毒品3.96克,依法予以没收。
2018年4月16日晚,被告人彭某在其位于南昌市铁路七村某单元的家中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约0.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沈某;2018年4月17日13时许,吸毒人员沈某通过微信向彭某购买毒品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姑)及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彭某表示同意并收取沈某300元毒资,二人约定在彭某家附近交易。当日15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铁路七村彭某家门口将其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姑)7粒和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7小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疑似毒品中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现场称重,上述毒品净重3.96克;经现场检测彭某的尿样与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相检测,结果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在2005年至2018年间,曾因盗窃、信用卡诈骗、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曾多次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又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二次向他人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3.96克及价值100元的少量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既属累犯,又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