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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讨要高温津贴反遭辞退 法院判决:赔4万!
发布日期:2018-07-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劳动者向企业讨要高温津贴反遭辞退
东莞一企业因举证不能被判支付高温津贴
法院同时认定,企业辞退职工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赔偿4万元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叶小钟 通讯员李伟雄)高温津贴劳动争议中,是否为高温作业并发放高温津贴的举证责任在哪方?在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近日公布的《法援典型案例》中,劳动者李某讨要高温津贴反被辞退,东莞一企业因举证不能被判支付高温津贴。
  案件显示,李某于2012年1月进入东莞某工艺制品厂任职注塑部组长。2017年1月4日,李某因厂方不发放高温津贴与厂方发生争议并被辞退。 李某随即向当地劳动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万元;2015年6月至10月、2016年6月至10月高温补贴1500元;休假工资等合计48094元。仲裁结果和东莞市第三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均驳回李某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李某于2017年6月6日向东莞市中院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企业虽安装了通风降温设备,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在每年的6月至10月期间将李某工作场所的室温降到33摄氏度以下,且未能举证证明已向李某支付过高温津贴。原审判决当事企业应支付李某2015年度、2016年度的高温津贴1500元并无不当。因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故企业辞退李某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据此判决当事企业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万元。
  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东莞市法律援助处在一审、二审阶段均为李某提供援助,并指派广东乐而乐律师事务所胡杨律师承办。胡杨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后认为,当事企业不支付高温津贴,并将李某辞退是违法行为。
  “《广东省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后,有些企业并没有重视,也没按规定向员工支付高温津贴,由此引出不少劳动纠纷,本案就是一个典型。” 胡杨说。
  东莞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高温津贴以前一直是劳动者维权的“软肋”,胜诉率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不够清楚,“尤其是室内是否是高温作业,劳动者想要证明其工作环境温度达到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并非易事”。这一情况在管理办法颁布后得到扭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按月发放高温津贴,须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两年。”
  东莞市总工会表示,工会每年都开展“夏送清凉”暨防暑降温检查活动,维护职工高温条件下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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