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开发区人民法院:网吧“黑手”落网记
发布日期:2018-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张三,无业,不到三十岁,本是开拓事业的大好年龄,别人都在努力拼搏求发展,他却是不务正业,整天幻想如何发财,如何来钱快。而张三作为一名“手艺人”,他自有自己的生财之道。2017年2月11日凌晨2点多钟,张三身揣螺丝刀来到淮安某网吧,趁着夜深人静,撬开网吧的电脑主机,窃得电脑显卡4只、内存条10只、CPU7只,转手卖掉钱就到手了。
张三觉得,这种方式神不知鬼不觉的,不但来钱快而且比较安全,于是,2017年2月18日凌晨,他又来到盐城,经过踩点后,分别在另外两家网吧以同样的方式,窃得显卡2只、CPU9只、内存条11只。以上赃物,经物价部门鉴定,合计总价值八千余元。
常言道,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网吧报案后,经过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张三的行径很快就被发现,在公安机关,张三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认为,张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还查明,张三2007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2012年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2015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张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款已被追回,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张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还判处张三退赔其行为造成的损失。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