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委托,促使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2年3月15日,王尚金律师担任刘某的辩护人。
2012年4月16日,王尚金律师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复印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前往武汉市第四看守所会见刘某。
2012年4月17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王尚金律师出庭。
2012年4月19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刘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12月25日止)。二、涉案违禁品甲基苯丙胺97.86克,微型电子秤1台,予以没收……
2012年4月23日,律师王尚金先生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签收上述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