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性病患者有期徒刑
2010年11月##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贾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贾某与被害人刘某相识多年,且联系密切,关系暧昧。2007年1月,贾某到医院检查发现染上了性病,她怀疑是与刘某发生性关系造成的。于是,贾某便打电话邀约刘某讨要说法。贾某接电话后便驾驶摩托车来接刘某,当行驶到历下区某道路旁时,俩人谈话发生争执。贾某感觉心中非常不痛快,趁刘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硫酸向刘某的面部泼去,致使刘某的面部和颈部被硫酸大面积烧伤。刘某呼救被人发现送往医院诊治,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案发后,被告人贾某负案潜逃。2009年#月,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公安分局将被告人杨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用硫酸致被害人重伤,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杨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书面谅解的辩护意见,故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