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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开发区法院:一脚的争议
发布日期:2018-06-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6年9月28日21时许,酒后的赵某经过某足浴店一楼至二楼间的楼梯时,手触碰到了孕妇包某的肚子,双方因此发生争吵,争吵之中,赵某踹了包某肚子一脚,随后赵某付出了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代价。



事情没有因此结束。原本,包某的预产期为2017年1月2日,但2016年12月6日,包某在医院早产生下了儿子小丁,医嘱:易发生坏死性小肠炎、颅内出血、脑瘫等可能。2016年12月11日,小丁因新生儿败血症、高胆红素血症入院治疗5天。2017年1月26日,小丁又因左侧腹股沟嵌顿性斜疝、左侧隐睾、右侧鞘状突未闭、回肠坏死、中度贫血入院治疗,并行肠切除手术。



小丁父母认为,小丁在母体内系胎儿时因遭到赵某侵犯,不能正常吸收来自母体的营养导致早产,出生后体弱多病及至生命垂危,直到诉前尚在求医问药途中,不能像正常婴儿一样打预防针,今后也存在诸多不确定风险需要面对,故小丁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赵某辩称,2016年9月28日,他因楼道狭窄而与小丁母亲发生肢体上的触碰,而非其用手摸了她的肚子。发生争执当日,其家人已经陪同包某前往医院进行了检查,医院通过彩超等方式对包某体内胎儿进行诊断,各项指标均属正常。小丁出生时间距离发生争执已过去70多天,妊娠过程中胎儿的发育可能受到多种因素影响,故小丁的早产及后期经常生病,与被告的侵权无因果关系,请求法庭驳回小丁诉请。

究竟小丁的早产、经常生病,与被告侵权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该案目前尚在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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