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九级工伤裁决书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郑经劳人仲案字(2016)0056号
申请人张红奇,男,身份证号412927196307194415,住址:河南面渐川县盛湾值得岗村一组17号。
委托代理人邹超,李勇(实习),河南XX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要托权限:特别没权。
被申请人郑州XX通物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第一大街交又口。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重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郑州XXXXXXX有限公司人事专员,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崔X,郑州XX通物流有限公司人事专员,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案由:工伤赔偿、补偿金等。
申请人张红奇与被申请人郑州XX通物流有限公司因工伤赔偿、补偿金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 本委于2016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2016年11月11日,本委公开审理此案,中请人张红奇及其委托代理人邹超,被中请人委托代理人李XX、崔XX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劳动争议律师www.zzldls.com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1年5月26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从事装卸工作,月薪3000元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时,被中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12月31日,申请人在公司院内卸货过程中受伤,2014年9月24日经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11个月。申请人仲裁请求: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裁决被中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000元:3.裁决被中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3000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体假工资4690元;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3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65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000元、鉴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护理费5086元、误工费2345元;6.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在职期间的各项社保费。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是在2012年5月21日入职的,对申请人发生工伤的事实及九级伤残认定予以认可。2.申请人同意支付被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657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3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065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1503.46元、鉴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护理费5086元、误工费1563.2元、带薪年休假工资919.54元,以上费用共计155427.8元,扣除申请人发生工伤后被申请人垫付的4万元医疗费以及2016年5月至10月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的7420元社保费用,被申请人还需向申请人支付105487.8元;3.申请人系主动提出离职,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郑州劳动争议律师www.zzldls.com
本委查明:1.2012年5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一年,每年续签一次,最后一次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17年5月27日。2.2013年12月31日,申请人在公司院内卸货时摔伤,随即到郑州市骨科医院诊治并于2014年2月17日出院。2014年9月24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豫(郑)工伤认字(2014)003007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将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2015年9月9日,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伤残等级为玖级,停工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起壹拾壹个月整,即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1月30日。3.申请人发生工伤后被申请人为其垫付4万元医疗费,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内被申请人向其发放8871.54元基本工资。4.申请人入职时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而是为其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申请人发生工伤后保险公司已赔付相关费用。5.申请人自2016年5月21日至5月29日住院治疗,此后申请人没有继续上班,被申请人也没有向其发放工资,2016年7月9日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郑州劳动争议律师www.zzldls.com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苗,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1.申请人自2016年5月份住院治疗后未继续上班,被申请人也未向其发放工资,应视为自申请人提起仲裁之日(2016年7月9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6571.6元(2952.4元/月×9个月=26571.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35328元(52987元/年÷12个月×8个月=353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0656元(52987元/年÷12个月×16个月=70656元)。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在申请人的11个月停工留薪期内,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被中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2476.4元(2952.41元/月×11个月=32476.4元)。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伙食补助费3200元、护理费5086元。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5月12日至29日期间的误工费1563.2元(2000元/月÷21.7517=1563.2元)。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应休未体带薪年休假工资1287.36元(2000÷21.75×5×2+2000÷21.75×2×2=1287.36元)。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000元,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系2012年5月27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主张2011年5月26日至2012年5月2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委不子支持。7.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返还2016年5月至10月为申请人缴纳的7420元社保费用,不属于劳动仲裁审理范围,应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本委不予审理。被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已向申请人赔付相关费用为由要求返还其向申请人支付的4万元医疗费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审理范围,本委不子审理。综上,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鉴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应休未休带薪年体假工资等费用共计176768.56元,扣除申请在停工留薪期内被申请人已经发放的8871.54元工资,被中请人还应向申请人支付167897.02元。郑州劳动争议律师www.zzldls.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以及《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郑州劳动争议律师www.zzldls.com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67897.02元(壹拾陆万柒千捌百玖拾柒元贰分)。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郑州劳动争议律师www.zzldls.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吴培坦
书记员:秦志冲
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