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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307肺结核误诊为肺癌而手术,医院应为其误诊误治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抚慰金
发布日期:2018-06-25    作者:孙新律师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肿瘤(2医疗维权案例 (查看更多医疗纠纷案例)
医疗维权】患者到医院就医,双方已形成医患关系,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归类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由,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患者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为贯彻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全民守法的依法治国精神,把医疗纠纷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 患者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纠纷、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医学专家辅助人】在患者与医院的纠纷中,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患者缺少专业知识,收集医院过错的证据相对困难,这些都加大了患者起诉医院的难度。一个不懂医学专业的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案件的起诉答辩举证质证鉴定庭审等各个环节都会遇到无法逾越的障碍,寻找医学专家帮助是必然的选择。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使得诉讼制度能适应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既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涉及专业知识时都能充分主张及举证,也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专业技术问题的认识和把握。专家辅助人利用他掌握的知识或者长期积累下来的经验,针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解释。客观真实发表意见对于专业知识的解答应忠于事实真相,有助于弥补当事人在涉及专业领域诉讼时的知识不足。
医疗风险高发领域:肿瘤治疗恶性肿瘤发病率不断增长,随之带来医疗风险事件。主要原因是由于肿瘤治疗价格昂贵,比别的科室更容易存在过度医疗问题,过度治疗的原因很多,有经济利益的问题,也有对肿瘤的认知问题,也有病人的迫切要求的问题;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常常出现人财两空现象;由于常规的肿瘤治疗效果很不令人满意,出现了大量的肿瘤治疗新技术,新技术资质的问题涉及到依法行医的法律风险。同时肿瘤的误诊误治也比较常见,将良性肿瘤误诊为恶性肿瘤,或者把恶性肿瘤漏诊为良性肿瘤。
 
【案例】 孙某某与天津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津0103民初5299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医疗损害责任纠纷//2016)医疗案例 (16)肿瘤 第 0307
【基本案情】 2014813日原告至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肺占位、肺癌、炎性假瘤、结核。原告入院后行相关检查,CT1、右肺上叶前段胸膜下结节,考虑周围型肺癌,与邻近胸膜粘连,伴近肺门区不规则结节;2、肝内多发小囊肿;3、头颅CT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必要时行MR检查。ECT:未见明显骨转移影像。原告心肺功能尚可。2014821日原告在全麻下行右肺上叶切除术+区域淋巴结清扫术,××理回报:××症。××、营养支持、补液、增免治疗。××理示:××变,考虑结核,区域淋巴结呈反应性增生。原告于2014829日出院,出院诊断:××变;出院医嘱:1、××院会诊治疗结核;2、加强营养,提高免疫等。
医疗鉴定201641日天津市医学会出具天津医鉴(损害)(2016015号医疗损害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医方未依理结果而进行了淋巴结清扫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本案已经天津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天津市医学会是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亦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根据鉴定意见,被告清扫淋巴结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就该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被告天津市XX医院赔偿原告孙某某各项损失合计58249.62元。
医学专家辅助人意见】术前没有进行缜密的诊断,错误的以肺癌而进行了手术切除右肺上叶,术后病理确诊为肺结核,而肺结核的是可以不手术或者即使手术也与肺癌的手术切除完全不一样,被告天津市XX医院属于误诊误治。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点评】结核病人被误当做肿瘤病人治疗,除了赔偿损失外,应赔偿精神抚慰金。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主席令11届第21号)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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