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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没有完善检查排除胃癌同患者死亡有关联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8-06-21    作者:马家强律师
医院没有完善检查排除胃癌同患者死亡有关联的案例 患者肿瘤标志物(CA19-9)的升高,应及时行消化道钡餐或电子胃镜检查,排除消化道的恶性肿瘤, 案情:患者查出泡沫尿,即尿中有蛋白,去被告肾内科就医,经过一系列检查,诊断为膜性肾病,于是开始了化疗,用了环磷酰胺和激素,所谓“打冲击”,几个疗程下来患者身体每况愈下,多次引发感冒发烧直至引起肺炎。2014年患者自主到被告消化内科就医,做了胃镜检查才查出胃癌,低分化腺癌,此时已没有手术机会,已错过最佳治疗期,生命岌岌可危。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患者多次主诉胃不适、胃难受吃不下饭,被告院肾内科医生只说这是慢性胃炎或化疗的副作用,一次次错过发现胃癌的机会,显然这是误诊误治。 被告辩称:关于胃癌的发现,消化内科医生对其进行了肿瘤标记物、上消化道钡餐检查,并进行了胃镜检查前心电图检查准备,其肿瘤标志物糖类抗原CA19-9显示48.54u/ml,CA72-4显示是正常的,钡餐检查结论为:慢性胃炎。就此消化内科建议患者做胃镜检查,患者拒绝检查。患者就诊于被告肾内科时,被告对患者又进行了肿瘤标记物检查,CA19-9显示44.15u/ml,此数值较一月前下降,如果有肿瘤存在该数值应该是持续升高而不是下降,而且CA19-9也并不是胃癌的诊断指标,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肿瘤疾病检验手册》记载,CA19-9多用做结肠癌和胰腺癌的辅助诊断指标,临床用于胃癌诊治较好的指标是糖类抗原CA72-4,××患者此项指标水平是正常的,被告在患者前期不配合检查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胃癌无临床意义。三、患者肾病综合征的发生与胃癌是否相关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根据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肾内科学》记载,肿瘤相关性膜性肾病目前尚无公认的诊断标准,潍坊市和山东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术中的鉴定意见也明确表明,根据现有××综合症的发生与胃癌存在明确关联性,被告方不存在误诊。 本院认为依据该鉴定书的分析意见及结论,患者“肾病综合征”的诊断正确,治疗措施合理。患者有××史多年,住院期间其家人多次陈述其有胃部不适的症状,一直未能引起医务人员的注意,尤其是患者肿瘤标志物(CA19-9)的升高,应及时行消化道钡餐或电子胃镜检查,排除消化道的恶性肿瘤,而院方却将此描述为“CA19-9轻度升高无临床意义”,违反诊疗常规。病人的死亡与院方延误胃癌的诊断、治疗存有因果关系,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常规的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被告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责任比例,鉴定书的分析意见符合客观事实,可以作为本案责任认定的依据。考虑到本案医疗事故的等级,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果的责任程度及自身疾病的状况,酌情认定被告应负的责任比例为15%为宜。 原标题:xx等与潍坊市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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