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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消费者诉求知情权超范畴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发布日期:2018-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为出示品牌销售授权文件,钱先生将某购物网站及销售商某商行一并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消费者钱先生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钱先生要求某购物网站提供生产厂家到销售方某商行的品牌授权文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5年12月10日,钱先生在线支付1328元在某购物网站购买3双阿迪达斯品牌运动鞋,卖方显示为某商行。后该商行将运动鞋邮寄给钱先生,钱先生本人签收。

后钱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作为消费者具有知情权,知情权包括了解品牌商品的销售者是否具有合法的品牌销售授权资质;购物网站的入驻商户都需要通过品牌销售授权文件的检验,购物网站有义务提供商行的阿迪达斯品牌销售授权文件复印件,文件上加盖购物网站印章。故诉求判令购物网站提供阿迪达斯公司到购物网站管理下商行的品牌销售授权文件;商行支付货款三倍赔偿款3984元;诉讼费由购物网站及商行承担。购物网站辩称,作为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并非案件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亦未参与涉案商品的经营和销售以及配送,钱先生无权要求购物网站提供品牌销售文件;网站在商行入驻时已对其资质等进行了审核,已尽到了相应管理和审查义务,涉案商品系正品行货,商行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商行辩称,销售的所有商品均具备网络销售代理合法授权,所销售的商品均系正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商行不存在欺诈行为和欺诈的故意,不同意钱先生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钱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钱先生与商行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钱先生上诉请求购物网站向其提供阿迪达斯公司到商行的品牌销售授权文件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而该条规定所涵盖的经营者应提供内容中并不涵盖其上诉请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收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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