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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00余万元获刑
发布日期:2018-06-13    作者:田鲁剑律师
   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存款,孟某七年共吸收38人资金528.5万元。近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对孟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人孟某退还本案各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28.5万元。
    孟某从1998年开始在长沙做糖果批发生意,2006年转战望城从事糖果生产加工,糖果生产销售很好,每年盈利几十万元,2009年孟某回到家乡南县发展,成立了湖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小有名气,并被选为南县政协委员。因公司管理不善,公司成立后就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尤其是在2011年,孟某因旧病复发,动了大型手术,已经无力经营公司。为维持企业运转,孟某以其个人经营的公司需资金周转为由,以个人或其公司的名义,高息引诱,广泛向亲友借款,同时还放任亲友向社会公众为其借款,通过这种“口口相传”的信息传播手段,其已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28.5万元。2015年12月11日,孟某因广泛在社会集资无法偿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非法集资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社会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孟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通过犯罪手段获得的财物,应予退还。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该案被告人以高于银行利率几倍的方式来诱惑群众参与集资活动,一部分先投资者在获得利益后,再动员亲友加入投资行列,循环往复,从而织成一了张聚敛钱财的网。这种投资形式具有非法性和风险性,该案案发后,非法吸收的资金已经被被告人使用殆尽,虽然法律已经严厉制裁,但被告人因身患严重疾病,赔偿能力明显有限,对于该案很多受害人来说很有可能是遭遇本息皆不能偿还的后果。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重要构成要件是“公众”,出借人为不特定对象,但是如果在向亲友吸收资金过程中,明知亲友在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也应当认定为向公众吸收资金。特此警示那些试图以向亲友借钱为幌子而妄想逃避法律责任的人,应该慎思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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