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知情权应以法律强制性规定确定的范围为准
发布日期:2018-05-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0年2月,被告日顺投资有限公司成立,原告胡某投资160万元人民币成为公司股东之一,占公司股份的6%。2014年5月26日,原告以其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需获知公司真实投资及收益经营情况为由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查阅公司经营及财务数据。但被告仅提供了会计报告(公司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给原告查阅、复印。胡某认为被告并未允许自己查看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经营及财务资料,限制了自己的股东知情权,遂一纸诉状将公司告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作为被告股东之一应享有查看公司一切经营及财务资料的权利。
【解析】
对于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能否查阅公司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笔者认为,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种基础性权利,应依法得到保护,原告作为股东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提交说明目的的书面请求后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包括会计凭证。但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只能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准,股东可查看公司一切经营及财务数据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权利,享有和行使知情权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重大决策权、收益权等其他核心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股东享有的知情权应当受法律保护。依照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股东可以查阅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同时会计账簿的制作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则无法判断公司的真正经营情况,无法充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因此应当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另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因此,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也应当在股东可以查阅的范围内。即:股东知情权虽受到法律保护,但也应以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确定的范围为准。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