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买房,筹备未来的家本是一件喜上加喜的事,但若未能终成眷属,分手后两人共同购置的房产该如何划分?
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产分割纠纷案。
▌新房未交付,恋人却已分道扬镳
大元和小方曾是一对甜蜜恋人。2004年正处在热恋期的两人看中了一新楼盘,并于当年3月31日共同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款为111万余元。两人共同支付了首付款33.3万余元,小方又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共计77.7万元。从2004年5月,小方开始按月偿还贷款。
然而好景不长,2006年新房还没有交付,大元和小方分手了。分手时,两人没有约定房屋产权份额,更没有形成房屋产权分割协议。2006年9月,小方开始停止偿还房屋贷款。2006年10月,大元开始向贷款行申请变更转账还款账户。此后,房屋所有贷款均由大元开始按月偿还。
2007年1月6日,新房交付。但最初登记的房屋产权人是小方和大元,现因两人早已分手,二人迟迟未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法官释法
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置的房屋,应按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分割;无协议的,分割时采取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对共有财产明确出资数额比例的,应当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份额。因此,共有人的实际出资和投入将直接影响到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份额。本案中,大元和小方实际出资比例明确,且房屋贷款自2006年10月起由大元一人偿还,现双方均已各自成立家庭,双方亦未提出需照顾生产、生活的诉求,故本案按照实际出资比例份额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