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张小冬诉李小雪离婚纠纷一案,由汶城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同感情确已破裂,均同意离婚;但房产归属产生了分歧,张某认为房子应当归其所有,因为是其婚前购买并登记在他的名下,而李某认为,房子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张某仅付了6万元的首付,而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20万元,而这20万元,大部分是由李某所出。
针对张李二人争议的焦点,本律师认为:
第一,房子是婚前张某交了首付,并且登记在张某名下。房产证应当是确认房产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房子应当属张某所有。
第二。针对婚后所还的部分贷款,李某虽然认为大部分是其以个人财产所还,但李某并不能拿其与张某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协议予以证明,所以,该婚后所还贷款,应当视为夫妻二人的婚后所得,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三、在分上述第二条所指的夫妻共同所还的贷款时,应当考虑房子的增值问题,应当以房子在离婚时的市场价格乘以共同所还贷款占房子合同价格的比例,这样所得的数额,就是双方应当分割的数额。
第四、房子确认归张某所有后,由按照上述第三条分割的数额对李某进行补偿,
如以上四步,张李二人婚姻纠纷中的房产分割问题就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