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王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津0113刑初4号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判决信用卡诈骗罪)
【起诉书】2017年9月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天津市北辰区辰科技园区中国工商银行高新支行ATM机办理业务时,发现被害人吴某在旁边的ATM机办理业务后随即离开,忘记取走机器内的银行卡,于是王某某用吴某的银行卡在ATM机上取款人民币5000元后离开。
【辩护意见】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在案件侦查阶段,被告人王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主席令第83号)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