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讨债的沉重代价
第一部分【刑案概要】
被告人张某、陶某等五人为索要史某网络赌球16.7万元的债务,认为被害人胡某的女友孙某作为中介人对该债务负有责任。
当与被害人胡某会面之后,被告人张某等人将其骗上车,并前往杭州市文晖桥的火锅店吃饭。期间,被告人张某等人以亮出手枪等方式,威胁并逼迫被害人胡某支付27万元,其中包括所谓的10余万元的讨债费用。被害人胡某被迫同意后将被索要的金额等情况告知了其女友孙某。
5月29 日,被害人胡某的亲属来到宾馆内,与被告人张某商定为被害人胡某分期付款24万元后,公安机关在该宾馆内将尚未拿到首期款的各被告人抓获归案,将胡某等人解救,并扣押了一支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自制枪支,具有杀伤力)及三把管制刀具。
8月20日,公诉机关以“抢劫”为案由,对被告人张某等五人向法院提起了公诉。9月1日,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中,如果五名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因有“持枪”因素,则对其量刑均可能在十年以上,否则就有可能在十年以下。所以,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抢劫罪于是便成为了法庭审理的焦点。
在法庭上,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徐明良律师明确指出,“当场性”即“两个当场”,是被告人构成抢劫罪的必要条件,“两个当场”的具体意义是:第一,被告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当场使用其他人身强制方法;第二,当场抢走财物或当场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只有被告人同时具有“两个当场”的“当场性”行为,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
9月22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陶某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他被告人张某等四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并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为七年半至三年不等。
第二部分【逻辑刑辩】
这是在审查公诉案件案由方面,也是律师刑事辩护方面应用逻辑艺术的真实案例。
必要条件假言判断由前件和后件构成,根据其逻辑性质,前件是后件必不可少的条件。例如前件由并列并存的两个条件构成(即逻辑上的合取),那么,只要有一个条件不存在,后件的结果就不会出现。将这一性质运用到实践中,就是“必要合取”的逻辑艺术。
本案中,根据刑法对抢劫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可以明确构建一个前件为两个条件合取的必要条件假言判断来作为大前提,并结合小前提作出一个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结论:
大前提:只有被告人具有“两个当场”的行为,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
小前提:被告人不具有其中“一个当场”的行为;
结论:所以,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
这里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掌握和领会“合取”的逻辑意义和“必要条件”的逻辑性质,是非常重要的。正因为如此,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而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了正确的判决。